浙江省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文献赔偿规定
本规定适用于各馆收藏的1949年以来提供外借的文献资料。读者在利用文献期间,如有毁损、遗失文献的行为,原则上须按本规定作出赔偿,如地方政府已出台相关文献赔偿政策,本规定参照执行。
一、遗失、损毁信阅平台新书(书商直供)须以完好无损的相同版本抵赔。
二、遗失、损毁其它外借文献,须以完好无损的相同版本或经协商,以新版本的文献资料抵赔,否则按以下标准赔偿。
1. 期刊:按原价赔偿。
2.视听文献:损坏或遗失整套光盘中的一张或数张,按全套光盘原价赔偿。
3.中文图书:
(1)10年内(不含10年)出版的,按文献原价赔偿。
(2)10年(含)-20年内出版的,按文献原价的5倍赔偿。
(3)20年(含)以前出版的,自第20年起,按原文献的5倍并每提前一年增加50元赔偿。
4.外文图书(含进口中文繁体图书):按文献原价的3倍赔偿。
5.特殊情形:
未标明价格的文献,参照同类文献价格后,按上述规定赔偿。
成套多卷本文献不能单册购买的,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,以全套价格赔偿。赔偿时不得索取其他卷册。每册有单价,且复本较多,按单册价格计赔。
对无法确定出版年代的文献,由图书馆组织专家鉴定,根据鉴定意见处理赔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