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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服务指南 > 政府信息公开

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和《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》的规定和要求,结合街道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度是指根据工作职能要求,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,接受社会监督,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。

第三条 服务承诺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便民的原则,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、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,把各项服务事项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。

第四条 向社会公开区政府的机构信息、政策文件、财政信息、监管执法、人事任免、公共资源交易等非保密的信息。除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,向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。

第五条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(法律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)。受理时间:8:30-12:00,14:00-17:00(节假日、公休日除外,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)。

第六条 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(地址为http://xxgk.ouhai.gov.cn//),其他辅助公开方式包括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公报、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公共媒体。

第七条 认真履行以下四项工作承诺:

(一)在服务态度上,礼貌待人、热情周到、来有迎声、去有送语。

(二)在服务时限上,认真执行政府信息查询各项要求,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各项业务。

(三)在服务标准上,工作人员仪表整洁、举止文雅、精神饱满、戴证上岗;使用文明用语,杜绝服务禁语;简化办事程序,提高办事效率,以最快速度办理各项事宜;严格执行规章制度,确保各项服务按承诺完成,保障办事人合法权益。

(四)在服务纪律上,不准接受办事人的宴请和礼品;不准让办事人、基层报销本单位或个人的费用和安排高消费活动;不准借故对应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。

第八条 办事人员对责任人工作不满意的,可以向上级部门投诉